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規范監察機關政務處分活動、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,是繼監察法之后,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,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。
貫徹四中全會精神,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
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《決定》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專門部署,明確提出健全黨統一領導、全面覆蓋、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。
深入貫徹四中全會精神,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,強化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,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具體實踐。
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,必須緊緊抓住堅持黨的領導這個“綱”。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,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。公職人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,在國家治理體系中處于特殊重要位置。為此,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“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”一章中,首先規定,“散布有損憲法權威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”,“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、重大決策部署的”,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從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。
這些規定,將憲法確立的堅持黨的領導的基本要求具體化、制度化、法律化,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和監督,使自覺堅持和切實維護黨的領導成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,為有效發揮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最大制度優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,必須進一步做實監督全覆蓋、增強監督有效性。此前,在黨紀處分覆蓋全體黨員的同時,“處分”卻未能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。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,將法定的監察對象全面納入處分范圍,消除對公權力行使的監督空白和盲區,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、銜接刑事處罰,構筑起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。
從第十九條到第二十三條,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落實監察全覆蓋要求,分別規定了對監察法明確的6類監察對象的處分適用情況。以第二十二條關于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”的規定為例,通過明確監察機關政務處分權限,填補了此前對非黨員村委會組成人員“微腐敗”行為無法給予處分的空白。
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,涉及各級各類監督主體、監督制度。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,在進一步明確公職人員任免機關、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的基礎上,將散見于公務員法、法官法、檢察官法、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,關于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、適用規則、程序等方面的規定統一起來,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,有利于進一步提升監督效能,促進廣大公職人員依法履職。
以處分種類為例,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明確了警告、記過、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、開除這4類處分;公務員法規定,處分分為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、開除,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此6類處分作出具體規定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第七條中,將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明確為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、開除,在統一處分種類的同時,也明確了處分期間。
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。通過立法健全完善政務處分制度,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監督,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重要保障?!比珖舜蟪N瘯üの瘒曳ㄊ矣嘘P負責人表示。
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督,推動抓早抓小
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,要通過對全體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監督全覆蓋、有效性,保證黨立黨為公、執政為民;通過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、有效性,保證國家機器依法履職、秉公用權。
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,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被納入國家監察范圍,黨和國家監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個領域、每個角落。制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,通過與黨紀的銜接,發揮協調效應,將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等黨內法規關于違反紀律情形的具體規定,根據公職人員的特點,有針對性地進行吸收和完善,形成與黨紀處分相貫通的政務處分制度。綱舉目張的同時,通過對處分情形、處分后果等作出明確規定,為公職人員開列“負面清單”,在紀法貫通中體現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漸。
比如,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對接受、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、旅游、健身、娛樂等活動安排的處分規定,第三十五條對在公務接待、公務交通、會議活動、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、超范圍的處分規定,第三十八條對在管理服務活動中故意刁難、吃拿卡要的處分規定,第三十九條對工作中有弄虛作假,誤導、欺騙行為的處分規定,等等,都傳遞出加強日常監督,推動抓早抓小的明確信號。
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是黨和人民事業的大敵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,工作中有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行為,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,“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較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;情節嚴重的,予以開除”,將作風問題納入違法情形,將黨規黨紀中對黨員的要求轉化為對公職人員的法律約束。
黨的十八大以來,一些落馬黨員干部篡改、偽造人事檔案問題并不鮮見?!拔寮俑刹俊北R恩光,年齡、學歷、入黨材料、工作經歷、家庭情況等全面造假,長期欺瞞組織。第二十九條將檔案造假納入政務處分情形,體現了立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。
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注重突出近年來管黨治黨、從嚴治黨實踐中典型多發的違法類型,將其納入政務處分范圍,體現了紀法貫通,有利于推動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效貫通。
強化對公權力監督制約的同時,也貫穿著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方針。第四條明確規定,政務處分“堅持懲戒與教育結合,寬嚴相濟”原則。第十一條“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”和第十三條“從重給予政務處分”的相關規定,銜接黨紀國法相關規定,更加精準地體現寬嚴相濟。第十四條規定,“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,一般應當予以開除;案件情況特殊,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,可以不予開除,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”,這就給了上述犯罪公職人員改過自新機會,體現了教育挽救、治病救人的精神。
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,對有職務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,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,對情節輕微的可進行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,從而有利于實現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漸,促進廣大公職人員依法履職、秉公用權、廉潔從政從業、堅持道德操守,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。
堅持“三不”一體理念,深化標本兼治
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實現自我凈化、自我完善、自我革新、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。出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,持續深化標本兼治,使廣大公職人員因敬畏而“不敢”,因制度而“不能”,因覺悟而“不想”。
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。通覽該法,一條“嚴”的主線貫穿其中——順應監察全覆蓋要求,既規定了適用于所有公職人員的共同規則,又針對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分別規定了處分后果,力求真正發揮政務處分的懲戒作用。
比如,第二十九條規定,“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,隱瞞不報,情節較重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”,將黨紀中對應的違紀行為轉化為職務違法行為。政務處分法施行后,公職人員出現上述問題,不僅違規違紀,還屬違法行為,在被黨紀追究的同時還要受到法律懲戒。
還比如,該法將一些基本道德規范轉化為法律規范。第四十條將“違背社會公序良俗,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,造成不良影響”“拒不承擔贍養、撫養、扶養義務”等違反家庭美德、社會公德的行為納入違法情形,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,全面強化對公職人員的嚴要求。
該法根據國家監察的性質和特點,結合公務員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有關規定,對政務處分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,構筑監督公權力的制度籠子,以制度約束實現“不能”。
第三條規定,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、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,從而將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和任免機關、單位的主體責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,推動兩個責任貫通聯動、相互促進,形成嚴格有效的監督體系。
實施政務處分,目的是懲戒極少數,教育大多數。該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,明確立法是為了“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、秉公用權、廉潔從政從業、堅持道德操守”,并且在第三條要求公職人員任免機關、單位“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、管理、監督”。第十二條規定,“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,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,可以減輕、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”,強調對違法公職人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,使其主動認識錯誤、改進提高。這也充分說明,政務處分歸根結底是為了督促公職人員提高思想覺悟、涵養廉潔文化,做到因覺悟而“不想”。
不敢、不能、不想是一個有機整體。在該法施行過程中,要把握好不敢、不能、不想的整體性以及相互之間的內在聯系,堅持一體推進的理念、思路和方法,增強標本兼治效果。